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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製度_房產頻道_新華網
發布時間:2007-12-03 來源: 點擊數:72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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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孫玉波)30日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製度。

      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製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三)無房或現住房麵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辦法提出,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準通知,注明可以購買的麵積標準。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通知購買一套與核準麵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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