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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屆滿可按國家規定繼續承包
發布時間:2007-08-23 來源: 點擊數:71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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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製度是我國將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製度。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期屆滿可繼續承包,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物權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在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時,不少農民提出承包期屆滿後該怎麼辦的問題。對此,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物權法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對於土地承包權的轉讓問題,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專家指出,這一規定既維護了現行法律和現階段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政策,又為今後修改有關法律或者調整有關政策留有了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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