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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房地產調控政策回顧
發布時間:2007-08-23 來源: 點擊數:75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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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3月5日(ri),國(guo)務(wu)院(yuan)總(zong)理(li)溫(wen)家(jia)寶(bao)所(suo)作(zuo)的(de)政(zheng)府(fu)工(gong)作(zuo)報(bao)告(gao)明(ming)確(que)提(ti)出(chu),要(yao)繼(ji)續(xu)解(jie)決(jue)部(bu)分(fen)城(cheng)市(shi)房(fang)地(di)產(chan)投(tou)資(zi)規(gui)模(mo)過(guo)大(da)和(he)房(fang)價(jia)上(shang)漲(zhang)過(guo)快(kuai)的(de)問(wen)題(ti),表(biao)明(ming)了(le)中(zhong)央(yang)政(zheng)府(fu)對(dui)今(jin)年(nian)房(fang)地(di)產(chan)宏(hong)觀(guan)調(tiao)控(kong)的(de)一(yi)個(ge)主(zhu)要(yao)政(zheng)策(ce)指(zhi)向(xiang)。

       ■2006 年4月28日,央行全麵上調各檔次貸款利率0.27 個百分點,其中,5年期以上的銀行房貸基準利率由6.12%上調至6.39%。這是央行在加息後短短一年多時間裏再次上調利率,此次加息主要是為了抑製投資需求,進一步穩定房地產價格。

       ■2006 年5月1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上提出了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六項措施(“國六條”),包括住房供應結構、稅收、信貸、土地、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等方麵。業內人士認為這六條措施拉開了2006 年房地產調控序幕。

       ■2006 年5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國辦發(2006 )37號),人稱9部委“十五條”,對“國六條”進一步細化,而且在套型麵積、小戶型所占比率、新房首付款等方麵作出了量化規定,提出90平方米、雙70%的標準。

       ■2006 年5月31日,國稅總局下發《關於加強住房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74號文件),對“國六條”中二手房營業稅新政策的具體執行問題予以明確。要求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調整後的個人住房營業稅稅收政策。2006 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應持有關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的手續。

       ■2006 年7月6日,建設部頒發165號文件《關於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幹意見》,進一步明確了37號文件中90平方米標準為單套住房建築麵積,並提出要加強監督檢查,落實責任追究製度,地方政府要負起切實責任。

       ■2006 年7月6日,建設部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發166號文件《關於進一步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開始銷售商品房。同時加強房地產廣告發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不得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

       ■2006 年7月11日,建設部聯合其他5部委下發171號文件《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被業內稱為“外資限炒令”,加強了對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管理。

       ■2006 年7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建立國家土地督察製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 〕50號),九個國家土地督察局派駐地方,全國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土地審批利用,將納入九大土地督察局嚴格監管之下。

       ■2006 年7月26日,國稅總局發布《關於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08號文),宣布從8月1日起,各地稅局將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強製性征收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

       ■2006 年8月1日,國土資源局製定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正 式(shi)施(shi)行(xing),規(gui)範(fan)對(dui)招(zhao)標(biao)拍(pai)賣(mai)掛(gua)牌(pai)或(huo)協(xie)議(yi)出(chu)讓(rang)國(guo)有(you)土(tu)地(di)使(shi)用(yong)權(quan)的(de)範(fan)圍(wei)作(zuo)了(le)細(xi)化(hua),進(jin)一(yi)步(bu)明(ming)確(que)六(liu)類(lei)情(qing)形(xing)必(bi)須(xu)納(na)入(ru)招(zhao)標(biao)拍(pai)賣(mai)掛(gua)牌(pai)出(chu)讓(rang)國(guo)有(you)土(tu)地(di)範(fan)圍(wei):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並建立國有土地出讓的協調決策機構和價格爭議裁決機製。(資料彙編截至2006 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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